林甸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林甸县地热田位于松辽盆地北部,面积3746平方千米,地热静态储量达1810亿立方米,是我国特大型中低温地热田。林甸地热田是1960~1990年大庆石油管理局在林甸地区油气勘探时发现的,1997年以前一直没有进行专门研究和地质勘查。1997年由大庆市地热课题组对林甸地热资源进行研究评价,经过全体水文地质工作者的努力,掌握了林甸县地热田基本状况。1998年在林甸县城内地开凿了第一眼地热井,标志着林甸县地热勘查、开发工作正式开始。到2004年,全县已有地热井21眼,已应用于供暖供热、洗浴疗养、种植养殖、工业利用等领域,并由勘探开发初级阶段向产业化经营转变,由试验示范阶段向规模化经营转变,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目前,林甸县正在按照“温泉之乡”命名标准,依托“温泉之乡”建设规划,有条不紊地创建具有北方特色的“中国温泉之乡”。